美国私募基金的组织架构一般如下:

Private Equity Firm: 私募基金发起人(General Partner – 普通合伙人)

Investors: 投资人 (Limited Partners – 有限责任合伙人)

Private Equity Fund: 私募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Fund/Investment Management: 基金投资管理

Ownership of the Fund: 基金所有权

Investment:投资(项目)

The Fund’s ownership of the portfolio investments: 投资组合的基金所有权

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为来自美国以外的高净值资产个人,一般定义为个人净资产(个人自有住宅除外)高于$1,000,000。

就联邦税法而言,如果私募基金本身未参与美国贸易或生意,那么非美国投资人只对基金收入中美国来源收入部分承担纳税义务。如果私募基金本身参与美国贸易或生意,那么非美国投资人被认定同样参与美国贸易或生意,需要对基金收入中与美国贸易或生意实质相关联的部分承担纳税义务,申报联邦个人所得税(表格1040NR) 。

交易避风港(Trading Safe Harbor): 非美国投资人从事股票或证券交易的行为,一般而言不被视为参与美国贸易或生意,因此对盈利部分不承担纳税义务。对冲基金(Hedge Fund) 交易上市公司的股票和证券,包括卖空,买卖期权等交易行为, 是适用于交易避风港的操作。

总体而言,交易避风港(Trading Safe Harbor)不适用于私募基金。 因为私募基金在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方面的典型行为:

  • 进行对未上市公司收购及出售的谈判
  • 统筹对收购目标公司的融资
  • 参与对收购目标公司的管理

所以私募基金的外国投资人一般情况下会被税务当局认定为参与美国贸易或生意,需要对基金收入中与美国贸易或生意实质相关联的部分承担纳税义务。

在很多情况下,私募基金参与对被联邦税法认定为股份制企业(Partnerships) 或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投资。如果该股份制企业(Partnerships) 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参与美国贸易或生意,则参与投资的私募基金会被同样认定为参与美国贸易或生意。

私募基金对于其非美国投资人(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可分配收入部分(Distributive Shares) 应承担联邦预缴税责任(Withholding Obligations). 在从2018年度开始实施的新税法下:

  • 如果非美国投资人为外国个人,联邦预缴税率为37% (个人累进制最高税率)
  • 如果非美国投资人为外国公司,联邦预缴税率为21% (公司所得税率)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