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条约规定, 在美获得的劳务报酬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a) 奖学金或研究员基金, b) 独立承包商(自雇)或非独立承包商(雇员), c) 双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性质的公众演艺和体育项目, d) 教学, e)实习和培训收入


a) 奖学金或研究员基金

在美天数和免税金额均无上限,引用中美双边税务条约第20(b)款。

b) 独立承包商(自雇)或非独立承包商(雇员)

税务年度内在美天数不超过183天,免税金额无上限。

1)如果独立承包商(自雇)在美国有固定基地,那么属于固定基地的劳务报酬必须缴纳所得税。引用中美双边税务条约第13款。

2)非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劳务报酬必须由非美国税务居民的雇主支付, 且该雇主在美国没有固定基地。引用中美双边税务条约第14款。

c) 双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性质的公众演艺和体育项目

在美天数和免税金额均无上限,引用中美双边税务条约第16款。

d) 教学

累积在美天数不超过3年,免税金额无上限, 劳务报酬必须由美国教育和研究机构支付。引用中美双边税务条约第19款。

e)实习和培训收入

在美天数无特别规定,免税金额上限为每年$5,000。引用中美双边税务条约第20(c)款。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公民作为美国公司董事会成员所获得的劳务报酬不在免税范围之内,需要缴纳所得税。

Leave a Comment